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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在泰国的适用

登记的用益权(usufruct)允许你居住、维护并出租你并不拥有的财产。对于混籍夫妇和遗产规划者而言,这是民法典下的实用工具。土地局的登记、日常管理义务以及死亡时的终止都需在入住前做好规划。

请先参考我们的房产中心了解所有权路径,然后在委托律师前将本指南与用益权概述进行比较.

法律依据
CCC 第1417条

民商法典赋予用益权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权。

最长期限
30年或终身

登记期限为用益权人终身或最长三十年,以适用者为准。

登记
DOL为强制性要求

未登记的用益权不会约束购买该土地的第三方买家。

死亡时
终止

用益权在用益权人去世时终止。它不像租赁那样会传给继承人。

维护与保险义务

《民商法》第1417条对用益权人设定了持续性义务。应把这些视为日常管理规则,而非契约中的脚注。

关税实用含义
零星维修用益权人负责保持物业处于适当状态,包括日常维护和小型修缮。
税费与关税支付房产税及对产权负担的任何利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由业主承担。
保险所有者可强制购买保险。应维持保险覆盖,以防火灾或灾害导致用益权(usufruct)终止而无复建资金。
无重大改动结构改动需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将固定装置列入登记清单以避免租约终止时发生纠纷。
合理使用用益权人须对因不当使用造成的折旧或损耗负责,但对合法占用产生的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

登记工作流程

土地局登记可对抗之后的土地转让。私人合同中未登记的用益权承诺若所有人出售并不能保护您。

1

产权尽职调查

律师核实Chanote或Nor Sor土地证书、所有人身份、抵押情况,以及该地块是否允许设立用益权(usufruct)。

2

拟定用益权契约

泰语文书为土地局备案规定了期限、范围、维护分担、保险和转租权利。

3

准备清单

列出用益权中包含的固定装置和改良部分。在土地局将该清单与用益权一并登记。

4

在土地办公室登记

业主和用益权人都需到省土地局,在土地权属摘录上登记该权利。

5

房屋登记

登记的用益权有助于申请住址登记簿(Tabien Baan),以获得更切实的保障。

6

规划日常管理

在接收房产前设置水电账户、租金收取流程和维修合同。

日常管理和租赁用途

一旦登记,用益权人负责管理占用、租户和运营成本。务必在合同中记录每一项收入和支出来源。

主题用益权
租金收入用益权人在登记的期限内可出租该物业并保留租金收益。
转租可向第三方授予租赁。法院认为,在某些继承安排中,转租在用益权终止后仍能继续存续。
公用事业及公共区域维护费(CAM)在用益权合同中指定由谁支付公共区域费用、泳池维护和物业安保费用。
所有者出售受阻在用益权期间,所有者未经用益权人同意或未处理登记权利,不得出售或转让土地。
用益权转让根据《民商法典》第1422条,用益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可以将用益权转让给第三方。

用益权与普通法对比

用益权类似于普通法辖区中的终身地役权(life estate)或取利权(profit à prendre),但它在权利人死亡时终止,不能转给继承人。英美法中的地役权(servitudes)可能可继承,而泰国的用益权则不可继承。如有需要,可通过单独登记的租赁安排继承。

另请参阅 地上权指南 以了解租赁土地上的建筑权。

终止与死亡规划

死亡导致的终止是外籍配偶最常遇到的意外。用益权在用益权人死亡时终止。除非您事先安排了继承安排,否则土地所有人将重新获得全部权利。

触发结果
用益权人死亡权利自动终止。财产归还原所有人。继承人不能继承用益权本身。
固定期限到期三十年上限或约定的较短期限届满后,该权利即终止,除非通过新的登记续期。
未投保情况下的销毁火灾或财产全部损毁可能终止用益权,除非赔偿使财产恢复原状。
放弃用益权人可在自然到期前于土地局以书面方式放弃该权利。
继承人租赁策略有些夫妇由用益权人向继承人授予登记在案的三十年租赁,以弥补继承空档。需谨慎起草。

如果涉及混合国籍继承,与泰国遗嘱认证指南外国人遗嘱指南协调用益权规划。

常见错误

当外籍人士依赖非正式的家庭承诺而不是土地局登记记录时,这些错误反复出现。

  • 假定用益权在用益权人死亡后自动传给子女。用益权随用益权人而终止,除非另行登记了租赁的继承。
  • 当业主不坚持要求时跳过保险。全部损失可能导致用益权在无赔偿情况下终止。
  • 未经业主同意进行重大翻修,可在合同终止时引发没收或强制搬迁争议。
  • 未在土地局登记用益权和清单,导致该权利对新的土地买受人不可执行。
  • 忽视未付的抵押利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人可能需要对担保费用负责。

常见问题

为外籍人士在泰国使用用益权(usufruct)提供的一般性回答。此为指引,不构成针对您具体交易的法律建议。

问:在泰国,用益权的使用是什么?

A:

用益权授予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土地或房屋的占有、使用及租金收益。它类似于在土地局登记的长期使用权。

问:用益权与租赁有何不同?

A:

两者都是登记的占有性权利。用益权在用益权人死亡时终止,不能由继承人继承。租赁则可能包含继承条款,并在《财产租赁》章下适用不同的违约规则。

问:外国人可以在泰国登记土地的用益权吗?

A:

外国人可以在许多遗产规划结构中持有登记用益权,通常与泰国配偶或家族土地所有者搭配使用。在支付任何定金前,请与独立律师确认资格与税务问题。

问:用益权人必须履行哪些维护义务?

A:

零星维修、财产税(除非另有约定),以及在业主要求时的保险。重大改动需经业主批准。应在土地局登记所含固定装置的清单。

问:我可以将享有用益权的财产出租吗?

A:

是的。用益权人可以将房屋出租并保留租金。分租条款应出现在登记的用益权契约以及任何单独的租赁合同中。

问:用益权人去世后会怎样?

A:

用益权终止,所有人恢复完全的使用与处分权。继承人不继承用益权。一些家庭会在用益权人去世前登记由用益权人指定的继任租约,作为独立的规划步骤。

问:土地所有者在用益权有效期间可以出售土地吗?

A:

登记的用益权对后续买受人具有约束力。新所有者须在用益权终止前受其限制。未登记的协议不提供此类保护。

问:我应从哪里开始以获得更广泛的背景信息?

A:

请先阅读我们的 房产中心用益权概述,然后在签署任何文书前委托持牌的泰国房产律师。

官方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