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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30 天免簽(2026 年更新)

2024 年 7 月 15 日的特殊 60 天旅遊、工作或短期商務豁免已被取消。列出的護照現在僅享有 30 天的旅遊免簽。

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的雙邊免簽協定

14 天2

1.柬埔寨
2.緬甸

(僅限國際機場)

30 天10

1.中國
2.香港
3.哈薩克斯坦
4.寮國
5.澳門
6.蒙古
7.俄羅斯
8.馬來西亞
9.越南
10.東帝汶

90 天5

1.阿根廷
2.巴西
3.智利
4.秘魯
5.大韓民國 (ROK)

30 天免簽*60

  1. 1.澳大利亞
  2. 2.奧地利
  3. 3.巴林
  4. 4.比利時
  5. 5.保加利亞
  6. 6.不丹
  7. 7.汶萊
  8. 8.加拿大
  9. 9.克羅埃西亞
  10. 10.塞浦路斯
  11. 11.捷克共和國
  12. 12.丹麥
  13. 13.愛沙尼亞
  14. 14.斐濟
  15. 15.芬蘭
  16. 16.法國
  17. 17.喬治亞
  18. 18.德國
  19. 19.希臘
  20. 20.匈牙利
  21. 21.冰島
  22. 22.印度尼西亞
  23. 23.印度
  24. 24.愛爾蘭
  25. 25.以色列
  26. 26.義大利
  27. 27.日本
  28. 28.約旦
  29. 29.科威特
  30. 30.吉爾吉斯斯坦
  31. 31.拉脫維亞
  32. 32.列支敦斯登
  33. 33.立陶宛
  34. 34.盧森堡
  35. 35.馬耳他
  36. 36.馬來西亞
  37. 37.馬爾地夫
  38. 38.荷蘭
  39. 39.紐西蘭
  40. 40.挪威
  41. 41.阿曼
  42. 42.菲律賓
  43. 43.波蘭
  44. 44.葡萄牙
  45. 45.卡塔爾
  46. 46.羅馬尼亞
  47. 47.沙烏地阿拉伯
  48. 48.新加坡
  49. 49.斯洛伐克
  50. 50.斯洛文尼亞
  51. 51.南非
  52. 52.西班牙
  53. 53.瑞典
  54. 54.瑞士
  55. 55.臺灣
  56. 56.土耳其
  57. 57.烏克蘭
  58. 58.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59. 59.英國
  60. 60.美國

* 單方面授予

落地簽證 (VoA) 15天 (3 個國家)

  • 符合落地簽資格
  • 費用 2,000 泰銖
亞塞拜然
白俄羅斯
塞爾維亞

15 天免簽 (2 個國家)

塞舌爾
毛里求斯

陸路邊境30天入境:每年兩次,馬來西亞、汶萊、印尼和新加坡除外。

皇家公報文件

第 28 頁

第143期
政府公報
佛曆2569年8月31日
特別號第207 ง

內政部通知

主旨:撤銷內政部於佛曆2567年7月15日(2024年)發布之「指定國家及地區名單」之通知,該名單關於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工作或短期商務,作為特別情況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六十日。

鑑於為使指定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關於持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從事觀光、工作或短期商務,作為特別情況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六十日)與現況相符且適當,並考量國家安全、經濟及觀光促進等因素,因而應予撤銷;

依據佛曆2522年(1979年)之入出境管理法第17條,經行政會議於佛曆2569年(2026年)7月14日核准,總理與內政部長茲發布下列公告:

第1條。 內政部於佛曆2567年7月15日(2024年)發布之「關於指定國家及地區名單: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工作或短期商務,作為特別情況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六十日」之通知,應予廢止。

第2條。 本通知自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屆滿十五日後施行。

公告於佛曆2569年8月26日(2026年)

Anutin Charnvirakul

總理

Anutin Charnvirakul

內政部長

第 31 頁

第143期
政府公報
佛曆2569年8月31日
特別號第207 ง

內政部通知

主旨:指定國家及地區名單(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三十日)

鑑於為使指定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關於持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從事觀光,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三十日)與現況相符且適當,並考量國家安全、經濟及觀光促進等因素,因而應予修訂;

依據佛曆2545年(2002年)之部長規章〈規定簽證審查、免簽及簽證種類變更之規則、程序及條件〉第13款,經行政會議於佛曆2569年(2026年)7月14日核准,總理與內政部長茲發布下列公告:

第1條。 以下規定予以廢止:

(1) 內政部關於指定護照持有人或代替護照之文件臨時入境泰王國以從事觀光者,免除簽證要求並准許在泰王國停留不超過三十日之國家名單之公告,日期為佛曆2562年3月4日(2019年);

(2) 內政部關於指定護照持有人或代替護照之文件臨時入境泰王國以從事觀光者,免除簽證要求並准許在泰王國停留不超過三十日之國家名單之公告(第2號),日期為佛曆2565年6月21日(2022年)。

第2條。 關於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免簽並准許在王國停留不超過三十日之國家及地區名單,指定如下:

(1) 澳大利亞聯邦

(2) 奧地利共和國

(3) 巴林王國

(4) 比利時王國

(5) 保加利亞共和國

(6) 不丹王國

(7) 汶萊達魯薩蘭

(8) 加拿大

(9)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

(10) 塞浦路斯共和國

(11) 捷克共和國

(12) 丹麥王國

(13) 愛沙尼亞共和國

(14) 斐濟共和國

(15) 芬蘭共和國

(16) 法蘭西共和國

(17) 喬治亞

(18)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9) 希臘共和國 (希臘)

(20) 匈牙利

(21) 冰島共和國

(22)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23) 印度共和國

(24) 愛爾蘭

(25) 以色列國

(26) 意大利共和國

(27) 日本

(28) 約旦哈希姆王國

(29) 科威特國

(30) 吉爾吉斯共和國 (吉爾吉斯斯坦)

(31) 拉脫維亞共和國

(32) 列支敦士登公國

(33) 立陶宛共和國

(34) 盧森堡大公國

(35) 馬耳他共和國

(36) 馬來西亞

(37) 馬爾地夫共和國

(38) 荷蘭王國

(39) 紐西蘭

(40) 挪威王國

(41) 阿曼蘇丹國

(42) 菲律賓共和國

(43) 波蘭共和國

(44) 葡萄牙共和國

(45) 卡塔爾國

(46) 羅馬尼亞

(47)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48) 新加坡共和國

(49) 斯洛伐克共和國 (斯洛伐克)

(50)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51) 南非共和國

(52) 西班牙王國

(53) 瑞典王國

(54) 瑞士聯邦

(55) 臺灣

(56) 土耳其共和國

(57) 烏克蘭

(58)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59) 英國

(60) 美國

第3條。 依據第2款獲准享有觀光免簽並得暫時入境之護照持有人或替代護照之文件持有人,如經移民檢查站或陸地邊境檢查站之指定通道入境,每曆年入境泰王國不得超過兩次;惟持有馬來西亞、汶萊達魯薩蘭國、印尼共和國或新加坡共和國國籍之人士,或持有部長指定其他國家國籍之人士,得超過每曆年兩次入境。

第4條。 本通知自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屆滿十五日後施行。

公告於佛曆2569年8月26日(2026年)

Anutin Charnvirakul

總理

Anutin Charnvirakul

內政部長

第 29 頁

第143期
政府公報
佛曆2569年8月31日
特別號第207 ง

內政部通知

主旨:指定國家名單(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免簽並准許停留不超過十五日)

鑑於為促進國際關係並在互惠基礎上維護泰王國整體利益,認為有其必要;

依據佛曆2545年(2002年)之部長規章〈規定簽證審查、免簽及簽證種類變更之規則、程序及條件〉第13款,經行政會議於佛曆2569年(2026年)7月14日核准,總理與內政部長茲發布下列公告:

第1條。 關於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從事觀光,免簽並准許在王國停留不超過十五日之國家名單,指定如下:

(1) 塞舌爾共和國

(2) 毛里求斯共和國

第2條。 依據第1款獲准享有觀光免簽並得暫時入境之護照持有人或替代護照之文件持有人,如經移民檢查站或陸地邊境檢查站之指定通道入境,每曆年入境泰王國不得超過兩次;惟持有部長指定國家國籍之人士得超過每曆年兩次入境。

第3條。 本通知自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屆滿十五日後施行。

公告於佛曆2569年8月26日(2026年)

Anutin Charnvirakul

總理

Anutin Charnvirakul

內政部長

第 30 頁

第143期
政府公報
佛曆2569年8月31日
特別號第207 ง

內政部通知

主旨:指定國家名單(該等國家之護照持有人或替代護照文件持有人暫時入境王國,可於入境檢查站辦理落地簽證)

鑑於為使指定可於入境檢查站辦理落地簽證之國家名單與現況相符且適當,因而應予修訂;

依據佛曆2545年(2002年)之部長規章〈規定簽證審查、免簽及簽證種類變更之規則、程序及條件〉第6款第2項,經行政會議於佛曆2569年(2026年)7月14日核准,總理與內政部長茲發布下列公告:

第1條。 內政部於佛曆2567年7月15日(2024年)發布之「關於指定可於入境檢查站辦理落地簽證之國家名單」之通知,應予廢止。

第2條。 關於持有護照或替代護照文件者暫時入境王國,可於入境檢查站辦理落地簽證之國家名單,指定如下:

(1) 亞塞拜然共和國

(2) 白俄羅斯共和國

(3) 塞爾維亞共和國

第3條。 本通知自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屆滿十五日後施行。

公告於佛曆2569年8月26日(2026年)

Anutin Charnvirakul

總理

Anutin Charnvirakul

內政部長

當日辦理服務

與60天改為30天同時發布的其他三項通知

  • 對塞舌爾與模里西斯有 15 日旅遊免簽。陸路或指定檢查站入境每曆年限兩次;本通知未列出東盟例外。
  • 落地簽名單縮減為亞塞拜然、白俄羅斯與塞爾維亞。這些通知未對落地簽證(VoA)設定入境次數上限或停留期限。
  • 在 30 日名單中,陸路或指定檢查站入境通常每曆年限兩次,馬來西亞、文萊、印尼、新加坡或部長指定的國籍為例外。

官方文本

泰語為皇家公報的官方語言。繁體中文 文本為非正式之便利翻譯,供日後在地化使用,並非政府之正式翻譯。

先前的指南在60天規定仍然生效時討論過30天縮短的傳聞。相關背景在此:30天縮短的傳聞與2026年實情。

常見問題

問30天規定何時開始生效?

這些通知自2026年8月31日發布起15天後生效,因此約於2026年9月15日生效。

問我護照中已有的60天入境章仍然有效嗎?

已蓋發的入境章仍於章上列明之日期前有效。生效日之後的新入境將適用新的停留期間。

問新的免簽仍然適用於工作或短期商務嗎?

不。2024年的特例涵蓋旅遊、工作或短期商務;而替代的30天名單僅適用於旅遊。

問在 30 日名單中,陸路邊境的情況如何?

指定通道或陸路邊境入境通常每曆年限兩次。馬來西亞、文萊、印尼與新加坡為例外,部長亦可指定其他國籍。這些通知未對機場入境設定入境次數上限。

問塞舌爾與模里西斯享有相同的陸路邊境例外嗎?

不是。15 日通知也將指定通道或陸路邊境入境限制為每曆年兩次,但該通知中唯一寫明的例外是部長指定的某國國籍,並未列出馬來西亞、文萊、印尼或新加坡。

問落地簽有何變動?

2024 年 7 月 15 日的落地簽名單已廢止。新的名單為亞塞拜然、白俄羅斯與塞爾維亞。落地簽證是在檢查站付費的簽證,並非免簽。這四項通知未對落地簽證(VoA)設定入境次數上限或停留期限。

同一期的其他印章

15 日免簽、落地簽證,以及可入境頻率

30 日免簽

陸路邊境每年兩次

指定通道或陸路邊境入境通常每曆年限兩次,但 馬來西亞, 汶萊, 印度尼西亞, 新加坡 或部長指定的國籍除外。這些通知未對機場入境設定入境次數上限。

15 日免簽

塞舌爾, 毛里求斯

僅限旅遊,停留 15 日,而非 30 日。陸路或指定檢查站入境也限制為每曆年兩次,除非部長為某國籍給予例外。本通知未提及那四個東盟國家。

落地簽證

亞塞拜然, 白俄羅斯, 塞爾維亞

在檢查站付費的簽證,而非免簽。這四項通知未對落地簽證(VoA)設定入境次數上限,也未規定停留期限。

需要更長的停留時間嗎?

30天並非長期停留簽證

如果您需要在泰國停留更久,請在新入境章生效前與我們討論旅遊簽證、DTV、退休、結婚或其他合法途徑。